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一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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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合同条款。
相关参考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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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