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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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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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一)如实告知;(二)保险事故通知;(三)宽限期;(四)职业或工种变更;(五)地址变更;(六)合同内容变更;(七)被保险人资格变动;(八)合同解除处理;(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每次住院〗指被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额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
(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