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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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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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四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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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一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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