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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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现在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一直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国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劳动部为全国社会保险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检查社会保险业务的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社会保险事业的进行。为了执行上述任务,国家劳动部设有劳动保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劳动保险处等职能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设有劳动保险等职能机构。工会基层委员会设有劳动保险委员会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1954年,原政务院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将国家劳动部的劳动保险工作移交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这样使社会保险的管理权限更加集中。但在1957年整风后期的整改过程中,随着劳动立法制度的改革,又恢复了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共管的局面。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一定程度的社会化管理蜕变为企业管理即单位管理的局面。1966年“文革”开始以后,各级工会组织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停止了活动,撤销了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停止了劳动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致使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了无政府状态。鉴于这种混乱情况,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费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社会保险失去了社会统筹调剂的功能。企业基层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工会组织转到了企业行政方面的管理。
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保险工作重新由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管理。各级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工会组织给予积极配合和举办社会保险集体事业。
后来社会保险管理的权限几经变化。1982年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原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以及其他部门合并,成立了劳动人事部,并明确劳动人事部为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的工作机构。国务院明确劳动人事部在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具体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有关保险福利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改革保险福利制度,拟定改革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综合管理保险、福利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办法,指导和管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
1988年国务院调整机构成立劳动部,明确劳动部负责原劳动人事部综合管理保险、福利的职责和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该说我国职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是比较集中的,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险工作长期以来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中央组织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分散管理: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又分为地方统筹和行业统筹;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又分为两种情况,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称为劳保医疗,由劳动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称为“公费医疗”,由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的“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结果形成互相掣肘、推诿扯皮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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