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宽限期条款的法律体现

Posted 保险费

篇首语:志行万里者,不中道而辍足。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宽限期条款的法律体现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宽限期条款的法律体现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相关参考

自杀条款的法律体现

自杀条款的法律体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意义

规定宽限期条款的意义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规定一个宽限期,不仅方便了投保人缴费,也避免了轻易导致保险单失效的情况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维持较高的保单续保率。当然这一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

宽限期条款的缴纳方式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

人寿保险的常见的标准条款

宽限期条款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间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交费的情形,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人一般给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一定的宽限期,在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1.附加条款多是关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因具体合同而异。概括起来有:(1)不可抗辩条款。(2)自杀条款。(3)宽限期

个人健康保险常用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常用条款(1)续保条款。该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有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2)宽限期条款。即规定一定时间的期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

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第十条 适用条款

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一)如实告知;(二)保险事故通知;(三)宽限期;(四)职业或工种变更;(五)地址变更;(六)合同内容变更;(七)被保险人资格变动;(八)合同解除处理;(九)

复效条款的基本定义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