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条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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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条款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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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恢复效力的期限为2年,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说,投保人在合同中止之
我国《保险法》对复效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要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
自杀条款的法律体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4)
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
复效的期限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合同恢复效力,无须以提交复效申请为前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9条,该条款规定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达成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