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数再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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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合同概述成数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因而属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凡是属于再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业务,原保险人没有固定自留额,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数安排所承保业务的自留额,将剩余的成数自动安排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必须全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分配与保险责任的承担均按照双方各自所占的成数份额办理,通常规定原保险人较高的自留额,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与再保险人的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大约在40%-50%之间。这是由于再保险人希望通过加重原保险人的责任,达到加强与原保险人共命运条款的关系。再保险人可以是数人,一般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而且每个再保险人所接受的再保险份额也可以不相同,但对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最高责任均有限制,即再保险合同规定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承担的最高限额。由于成数再保险合同对每个危险单位,均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因此,一旦遇到巨额风险责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可能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为了限制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维持正常的再保险交易秩序,保障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稳定经营,成数再保险合同均对每一危险单位规定最高责任限额,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火灾险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个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为30%,再保险人的分人额为70%。假设原保险人承保了一笔保险金额为400万美元的火灾险业务,那么,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原保险自留额为120万美元,再保险人的分保额为280万美元。又假设原保险人承保的一笔保险金额为600万美元的火灾险业务,由于再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个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那么,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在500万美元的限额内安排再保险业务,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为150万美元,再保险人分保额为350万美元。超过500万美元部分——100万美元应由原保险人通过其他再保险形式安排再保险,否则,就由原保险人独自承担责任。可见,成数再保险还必须借助其他的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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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尽管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但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好处是主要的,这也是成数再保险合同被广泛运用的原因所在。成数再保险合同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资金雄厚、实力强大的保险公
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弊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弊端在于业务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对质量好的小额业务,本来没有必要安排再保险,但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原保险人有义务将业务分出,因而要支付较多的保险费,而对某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的分类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合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1.成数再保险合同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合同双方利害一致。即对盈余或亏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2)手续简化,节省成本;(3)但缺乏弹性。由于不论业务大小和质量好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因而
溢额再保险合同的概述以容器与容量为例,可以较为形象地说明白留额与溢额之间的关系,假设自留和再保险是消化风险的容器,各个容器的容量分别为自留额与溢额。凡是经保险人所承保的业务,先放人自留容器,待放人的额
再保险业务中按保险金额的成数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入公司)再保险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2)区别: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
1.再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使其与中资直接保险公司相比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1)再保险业务由于其经营特点,本身具有开放性,外国再保险公司即使没有营业执照,也一直在海外做中国业务,结果,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
应付分保账款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