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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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1)标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明确。例如,仓储保险合同中,无法准确知晓货物所有人,也没有必要知晓,因为合同订立及责任分配,只发生在仓储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

(2)标的物名称不记载于合同,主要是业务量太大,合同规定依入库单及有关票证真实记载为准。

(3)标的价值不明确,于发生保险事故后,再按照实际受到损失的数量,具体核实出价值总量。

(4)标的的坐落地点和活动范围有限制。总括保险合同要针对一定地点和范围内的财产或被保险人而订立,如甲仓库的货物,长春至北京260次列车所有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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