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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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市场的监管

1.2002年之前的分业监管

2002年之前,亦即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德国实施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由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的监管。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使这种监管体制面临挑战。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金融管制放松以及剧烈的竞争和金融全球化,银行和保险业的融合El益深入,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集团,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出现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和以保险为主体的保险银行集团,以至于出现了全能金融(A11.finanz)的普遍称谓。从1999年到2001年,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跨部门并购,德国也不例外,并购后在德国形成的八大金融集团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到2003年,这八大金融集团占有德国保险业总保险额的43%。这样,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暴露出与德国金融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的现象不断出现;分业监管也制约了德国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这种局面促进了2002年金融监管改革的出台。

2.2002年之后的混业监管

2002年5月1日,依照德国4月22日通过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德国成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由财政部直属,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来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分别设置了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三个专业部门和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问题的三个交叉业务部门,统一监管全国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600家的保险企业。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成立标志着德国混业监管的开始。

德国保险领域的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负责监管跨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州一级监管主要是对在特定州经营的私营保险公司和竞争性的国有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区域在德国的保险公司,必须获得一份相应的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这个监管机构负责以动态的标准监控这些保险公司。非欧盟国家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开办业务,也要遵守上述规定。主要业务领域在其他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但同时在德国也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由其母国监管机关负责监管,但是一旦BaFin察觉到这种类型的外国公司违反了德国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联系相应的有资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以保险监管法令(InsuranceSupervisionAct)为依据,BaFin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和必要的手段来阻止或纠正不遵守监管要求的行为。BaFin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产品信息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参加监事会议和董事会议。对违规行为,BaFin可对保险机构处以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在特定的情况下,BaFin有权力指派专门人员替换公司管理层、监事会或公司内设的其他机构。在必要时BaFin可以撤换经理人员甚至收回经营许可证。

3.接受欧盟保险指令监管

德国的保险业除了受国内金融局的监管外,由于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因此,其保险业还接受欧盟实施的有关保险的指令监管。欧盟不同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现有的欧共体指令为基础。与国际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够而且经常对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义务,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碍。欧盟实施的各种金融方面的指令对欧盟金融一体化和监管合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险方面,欧盟近几年也颁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规、指令,对于欧盟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欧盟的偿付能力标准(SolvencyⅡ)、保险调解指令(TheInsuranceMediationDirective)、欧洲再保险指令(TheEuropeanReinsuranceDirective)对包括德国在内的欧盟成员国的保险业监管都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保险调解指令要求成员国的保险中介机构要在所在国进行登记和注册,以符合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而德国的保险中介人基本没有什么特别管理,欧盟的这个新指令迫使德国保险业作出更多让步,进行更多有利于消费者但同时增加保险人成本的改革。经过长年的斟酌之后,2007年德国政府终于决定执行欧盟的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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