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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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又称保险对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
作为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象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工程设计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条、第8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专业建筑工程两大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工业建筑包括各类工业厂房、仓库。《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二)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只有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三)保险责任的范围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工程设计单位对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保险责任事故的鉴定费用;
3.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等;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结算时间
在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务中,正确理解建设工程设计的开始时问和完成时间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承担。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设计的开始时问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订立的时问为准;建设工程设计的完成时问,应按工程的不同类别分别界定:房屋建筑工程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专业建设工程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许可开发文件的时间为准。
以上时问条件是针对综合年度保险来说的,对于单项工程保险或多项工程保险没有这样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五)主观与客观条件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工程设计单位由于设计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工程设计单位在主观上有过失。过失是指工程设计单位的建筑师,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以致损害结果发生。
2.工程设计单位在客观上造成损失。这里的损失指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损失。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是指工程设计单位及其建筑师在工程设计活动中,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失造成受害人财产、人身伤害事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事故可以分为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功能事故、生产能力事故等。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倒塌、开裂、错位、变形等。建筑功能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建设工程隔热、隔声、消防等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生产能力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的生产能力达不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设计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问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4.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工程设计单位来承担。有些赔偿责任虽然以上三个条件均具备,但是法律规定是可以免责的,如不可抗力等,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因建筑设计单位的如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工程设计单位因违反国家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而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而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工程设计单位将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包而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分包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必须由工程设计单位自己完成,不得分包;二是工程设计分包需要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三是分包单位应具有与其承揽的设计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违反上述条件之一,就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包。工程设计的风险加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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