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市场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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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市场的决定因素

1.需求方面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年金保险的价格过于“昂贵”,但是从今天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不再得到支持。经济学家米切尔和麦克卡斯发现:从所缴保费的价值方面来考察,逆选择较过去相对变小,管理收费和管理成本较过去相对较低,而且这些管理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进一步变小。此外,他们的研究还表明,退休者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长寿风险的做法还可以获得巨大的效用收益(utilitybenefit)。因此,年金保险尽管存在着收取管理费的做法,但是经营得非常好的年金保险市场还是能够吸引来购买者的。在欧洲和亚洲的年金保险市场上,保险商之间的竞争也同样导致成本的降低。

当然,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将会合理地预测从年金产品中得到的“货币价值”(money’sworth)。因为退休者的决策是受到他们对可选择退休投资工具收益的预测。例如,金融规划师可能会建议退休者不要采取资产年金化的投资方式,原因是他们比机构的养老金管理者更有能力管理好这些退休者的“养命钱”。而且,其他人也可能会建议应该到了更老的年龄才考虑资产年金化的决策,原因是“年青的退休者”可以从投资组合调整中获益。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退休者应该在金融资产上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比购买年金保险更加有利于对抗通货膨胀。

还有一个理由支持老年人不应该购买年金保险的观念,那是因为老年人可能会希望保持一定程度上的金融流动性,而传统的即期年金保险并不能够提供这种选择。例如,对老年人而言,面临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看护开支(nursinghomecosts)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许多老年人希望持有其他一些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而不是年金化资产。当然,从将来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可以减轻:一方面是保险商会向市场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它将生存年金和看护保险结合起来,而且还因为老年人健康状况的提升,实际上降低了对看护开支的需求,因此也降低了对长期看护(1ong-termcare)的需求;另外一方面,对年金保险需求增加的因素也存在,只要设计出可以支持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金融产品、使得老年人能够通过对家庭的净权益来进行消费。当然,这些做法也可能与遗产动机(bequestmotive)相冲突,但是,经济学的研究没有明确回答如何将遗产动机与年金需求最好地结合在一起。经济学家布朗认为全部将资产年金化(fullyannuitization)并不是一个最优做法。

未来对年金保险需求的一个更深层次的思考是:退休者可能会严重低估生存预期,实际上它导致对长寿风险(1ongevityinsurance)的低估。例如,在美国,老年人至少对他们的生存可能性知道得非常好,也就是说他们预期的生存寿命与精算表的数据非常接近,相对而言,美国老年人对退休资产的储蓄、资产年金化选择要比其他国家的老年人成熟得多。而在欧洲市场上,随着关于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问题的大讨论,许多老年人也应该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寿命知道得更多。

如果从长远来看,还有一系列其他的原因会导致在欧洲市场上对年金保险需求的增长:意识死亡率持续降低,在许多国家里,实际的长寿甚至会超过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可以预期的是它将使传统老年退休体制(traditionalold-ageretirementsystems)在作用和功能上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里,通过传统的老年人退休体制提供的强制性年金在退休者退休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下降,反过来说,它表明基于保险和私人购买的年金产品作为替代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

2.供给方面

第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给年金保险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业务空间。

年金保险市场的成功发展和增长,必然要求宽松的政策环境,如有利于年金保险市场发展的、支持性的公共政策。在许多欧洲国家里,过去十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可能会挤出对年金保险的需求,往往是社会保障体制最全面的欧洲国家,私人年金保险非常狭小。表1中显示了部分OECD国家1995年老年人税后收入替代率在收人中构成:德国、瑞典和意大利三个国家退休收人中的最大部分来自于政府转移支付,都在55%以上,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则是这些国家的私人年金保险市场十分狭小。因此,随着这些国家人口的老龄化,他们的PAYG型社会保障体制也必将改革,从而来自于政府转移支付的退休收人占比将会下降,这同时就意味着年金保险市场潜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对《生命表》和死亡率信息的提供和监管有利于年金保险市场的发展。

《生命表》和死亡率信息首先影响年金保险的需求。当普通的老百姓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现在或不远的将来会面临十分严重的长寿风险,他就不得不提早或者立即开始着手为老年时候的经济安全做准备,要么迅速购买年金保险,要么增加对年金保险的购买。另外一个方面,《生命表》和死亡率信息对提供年金保险的保险人——寿险公司来说,也非常重要,直接影口向到年金保险市场的整体价格。如果寿险公司没有渠道获得高质量的《生命表》数据和死亡率信息,它将倾向于对年金保险产品进行保守的定价、夸大逆选择对寿险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减少进入年金市场,种种情况都会导致年金保险产品价格的提高。因此,对寿险公司而言,不但需要知道当前年金领取者的死亡率,而且要对死亡率在未来的变化作出准确的预测。但是,在大多数国家里,这些数据并不容易获得。因为死亡率数据是一种公共物品,它的生产成本被它的正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所超出。所以必须由政府出面,组织力量制定《生命表》,并定期披露死亡率信息。

对于死亡率数据如何使用的监管政策同样对年金市场的发展非常关键。例如,英国要求采用不分男女的死亡率表(unisexmortalitytables)来计算年金给付(因为收益是根据“权利保护”方案来提供的)。结果是男女之间死亡率的差异并不能够用来对给付进行定价,平均而言,它在男女退休者之间产生了交叉补贴的作用。好在普通死亡率表与强制年金化结合在一起,它限制了潜在的逆选择,否则这个问题将在自愿年金化条件下出现。相反,美国要求采用不分性别的死亡率表来进行雇主年金计算,但是不对个人购买者(individualpurchasers)适用。而且,允许员工从他们的企业年金中用一次性趸领方式领取养老金,这样,那些预期自己的余命比平均生命预期短(anticipatingshorterthanaveragelifeexpectancies)的理性的员工,就有积极性采取趸领方式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而不会采取终身年金的领取方式。这些政策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整合养老金和保险监管来实现,以便不会使得年金保险丧失对老年人的吸引力。

第三,政府在鼓励金融创新、开发金融工具上大有作为。

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开发,可以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保险商的投资风险。我们知道,年金保险是一个长期合约,时间可以长达50—60年。由于预定利率的设定,保险商必须确保有长期投资工具可以利用,否则会因为资产负债的不匹配而导致履约的困难。标准理论表明,保险商最好是通过持有资产的期限与年金保险负债的期限相等,从而可以支持其年金组合,并使保险商们免受利息率变动而带来的损失。实际上,在许多国家中,保险商因为缺乏长期资产安排而难以支持年金保险合约载明的长期承诺。而且,随着死亡率降低和人们寿命的普遍延长,使得保险商的盈利能力受到更加严重的挑战。不少学者和专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发行“幸存者公债”(sumvorbonds),通过长期投资工具来提高保险商长期投资的收益率;也有专家提出可以通过私人市场来解决好这个问题,由年金提供者用抵消性的寿险合约(offsettinglifeinsurancecontracts)来对冲长寿风险(hedgelongerisk)。在美国,一些金融专家和经济学家正在努力地鼓动和说服政府发行通货膨胀连结型公债(inflation-linkedbonds),而在其他一些国家里,如英国和以色列,通货膨胀连结型公债成为退休者资产组合中的强制性组成部分,而且对这些资产的需求也是巨大的。

第四,政府对年金保险的监管非常重要。

对年金保险监管政策的科学化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国民对购买年金保险的信心。当广大消费者购买年金保险时,保险商的长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成为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险监管环境,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状况通常会有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出现过这种问题。这种局面可能会使得在职员工和退休者不愿意参与年金保险市场。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个的保单持有人会受到偿付能力基金的保护,即使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反过来看,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的重要性也就可见一斑了,因为它考虑到了年金产品提供者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有些情况下,对准备金的监管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

对未来年金保险和年金市场发展状况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政策是:政府如何通过税收激励来刺激还是阻止年金保险产品的发展。不管是欧洲还是整个世界,税收项目是如此的广泛和复杂,以致令人眼花缭乱。这些年来,一个重要的结果便是税收立法的不断增长,而且也经常与社会政策产生冲突。在意大利和法国,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建立附属资产来支持年金保险承诺,而且它还鼓励退休者一次性领取递延收益,而不是采取定期给付或者年金保险的形式。在美国,税收政策有利于对雇主发起的年金承诺(employer-sponsoredannuitypromises)(有一定的限制)进行筹资和提供,但是它对私人年金给付建立了一整套十分不利的征税办法。在澳大利亚,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政策十分有利于对固定型名义年金(fixednominalannuities)的购买,但是通货膨胀连结型养老金支付(inflation-linkedpayouts)和变额年金项目却并不是同样受到税收优惠待遇(tax-favored)。

其他监管措施也适用于年金产品。公平地说,这些监管举措通常是复杂的,而且国家间差别很大。如:意大利要求对工人积累起来的养老金账户资产的1/2进行强制年金化,葡萄牙要求强制年金化2/3的资产,而西班牙在趸领、定期和年金化领取三种方式中自由选择。德国新的瑞斯特改革法(RiesterReform)允许工人将20%的累积资产在退休时趸领,其他的25%采取分级领取的方式,剩余部分则采用定期领取的支付方式,并且规定:年龄达到85岁,退休者必须年金化其账户资产,收益水平不能低于86岁以前的定期领取额。同样,在英国,当退休者年龄达到75岁时,养老金资产必须年金化。

第五,大力开展金融教育

大力开展面对消费者的金融教育,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对年金保险的需求。不少国家都认为,政府在推进对年金产品的公共教育和公共知识方面负有责任。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就对消费者了解和受到年金保险产品的保护负有法定的责任,要求采取因特网和书面告知方式来解释年金保险类型、条款、定价。金融服务局不仅要帮助新的购买者,而且要承担帮助人们充分考虑到可以转换的保险商,并提醒人们重点考虑保险商的收费转换成本的责任。与英国不一样,意大利政府要求保险商在向购买者汁算年金支付的时候,必须假定真实的投资回报率为1%和3%两种可能,明确地演示给购买者,以便购买者可以比较不同的保险商提供的不同产品。在墨西哥和少数其他几个拉美国家那里,年金产品的提供者在承保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必须采取竞标的方式,以便在保险商之间提高他们的可比性并强化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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