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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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要素。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康复和基本生活需要,促进产业安全”为宗旨,与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相比较,工伤保险法有其特殊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无过失补偿原则、雇主责任原则、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以及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即对已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也不管伤害责任属于雇主(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该原则的依据是现代劳动法理论和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
(1)根据现代劳动法理论,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中,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责任。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理应对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2)根据现代赔偿理论,在有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必考虑赔偿者有无过错。在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因素属于高度危险来源。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条件。另外,即使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违反了操作规程,他(她)可以受到纪律处罚,但不能用扣除伤病津贴的方式惩罚受害人。在法律关系中,这是不能混淆的、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雇主(用人单位)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原则,是指雇主对工伤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或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或缴纳任何费用(除意大利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工伤是对劳动者劳动力的伤害,使劳动者部分或完全丧失赖以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力,劳动者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付出了身心和生命的代价,所以,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其雇员付出的身心及生命代价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或通过保险机制建立承担工伤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应尽的义务。
三、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工伤保险仅对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进行补偿和提供保障待遇,所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科学的鉴定标准,合理地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发生的伤、病、残、亡等事故。
四、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受害人的事后、被动、消极的部分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应包括预防和康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是与补偿同等重要的王作。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率和基金支付率,这既有助于维护工人的权益,又能使保险基金出现良性循环的局面;同时,对受害人提供医疗康复是对受害人更积极、更深层次的补偿,既有利于个人和家庭,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相关参考
(1)无责任补偿原则(2)社会统筹共担风险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特定资格条件”原则(5)补偿与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相关链接:http://abc.wm23.com/ssss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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