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附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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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附加保险为了满足城乡居民的各种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内还开办了多种附加保险。在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前提下,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可以在原保险单上采用附贴或批单形式加保以下附加保险:
(一)附加盗窃保险
盗窃保险的保险责任表现为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如撬砸门窗、翻墙掘壁)的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附加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
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自行车作为保险标的的附加险种,其保险责任表现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自行车存放于保险地点室内、院内、楼道内或非保险财产所在地范围内的全车失窃,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附加家用电器专项保险
家用电器专项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收音机、空调机、音响设备等作为保险标的的附加专项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上述家用电器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在保险地址室内存放、使用时被盗窃或被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四)附加船民水上责任特约保险
船民水上责任特约保险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上居民投保的船上家庭财产(不包括船舶及其属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保险。其保险责任除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外,对于保险财产因船舶在规定区域内航行或停泊过程中,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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