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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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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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
定值保险合同下的保险理赔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理赔,我国保险法并无规定。依据学理通说,一般不再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估价,而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的保险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之比
定值保险的概念又称定价保险合同,约定价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
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实务中双方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为保险金额,定值保险下全损不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容忍道德风险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险被
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业内人士把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
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
区别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业内人士把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保险,后者称为不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一种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