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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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一)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方针,分步实施
2010年之前,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试点。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承保范围逐渐由现阶段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侵害可能具有相当长时期的持续性,如果索赔时效太短,受害人的权利主张难以保障;如果采取终身索赔,又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的“日落条款”,即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臼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采用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将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很大,国外通常都采用责任限额制,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在赔付限额之外,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污染责任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5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费用限额5万元。2009年2月,上海保监局正式启动了危险化学晶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责任包括:危化企业因人为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火灾、爆炸、能量意外泄漏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污费用的损失及产生法律诉讼的费用。据悉,该项保险的责任限额根据投保企业的责任大小分为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四个档次,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人。
(二)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政府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型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担当着“风险事故救火员”和“重大环境损害赔偿埋单者”的角色,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发达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只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而我国是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国家可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给与一定税收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参与投保。
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不是按照污染风险等级确定的保险费率,不符合“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污染保险责任费率,可以由国家环保部门牵头,保险、司法和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的数据库。2008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和《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明细调查表》已经开始启动这方面的工作。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的发展历程来看,越来越倾向于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且大都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也明确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推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立法工作,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企业实行自愿保险。
(四)合理组建承保机构,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1980年我国正式恢复保险业务。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初具规模。2004年我国保险业务量突破了1万亿元,这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巨大风险使得单个投保人难以独立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59号公告,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西方国家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模式,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联合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五)建立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国家环保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逐步建立环境事故评估定损机制。发生污染事故后,污染企业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司法、医学等部门共同参与,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污染有害因素分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保险公司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考虑企业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制造工艺、厂址地形和安全措施等因素,对企业进行详细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定出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承保后,要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当年无事故发生的投保企业在续保时可以给与优惠,通过上述措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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