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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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的目的在共同海损案件中,如果需要,海损理算师会建议船东委托一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虽然委托工作通常是由船东安排的,检验费也往往是由船东垫付。但共损检验人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公证检验人的身份出现,为了案件中各有关方共同海损分摊的利益工作的。也就是说船东实际上是代表共同海损案件中各有关方行使的对共损检验人的委托。
既然是货物检验人,他们的工作通常就是围绕着货物进行的。但在共同海损案件中,共同海损货物检验人会被要求做比一般货物检验更多的工作。这在后面对他们工作的描述上就可以看到。共损检验人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介入较多,一是船舶在避难港修理时需要卸货或将货物转运的情况下,二是在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货物损失(如火灾、抛弃货物或为起浮而减载)等案件中,船舶在避难港或目的港就货物牺牲所作的检验。
一、保护各有关方的利益
既然是一种公证检验,且是为了使案件中各有关方的利益得到保护,从下面所要谈到的共损检验人的工作内容中可以看出,共损检验人的工作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减少到最小且是公平和合理的。委托货物共损检验人使得共同海损的原则不被滥用。
二、减少损失
在共同海损案件中,共损检验人的职责之一就是自始自终参与全部的货物装卸、搬移以及处理等工作。他们的监督行为会使货物作业中可能产生的、可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达到最小或是在卸货过程中清楚的核准货物损失的数量和性质。一个有经验的、勤于职守的共损检验人会在工作中清楚地记录货物的各种损失并杜绝任何可能造成扩大货物损失的行为。作为公证检验人,他们不会顾及任何单一关系方的利益,一切以公正的角度出发。
三、确定损失
作为公证检验人,他们的报告是海损理算师在理算中最可靠的依据之一。货物共损检验人的最终目的是报告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货物确切的损失数量、性质及程度等以及对有关费用的意见。以使海损理算师可根据他们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资料来确定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以及有关费用的补偿数额。
相关参考
货物共同海损检验人的工作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上看,下列规则规范了可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和有关货物操作的费用:规则一抛弃货物被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海运习惯运送者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规则二
货物保险人的分摊义务通常情况下,支付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义务主体是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也就是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人。但是,如果货物已经投保,而且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货物的分摊金额实际
对部分损失的赔付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货物的单独海损既可能是数量或重量的部分损失,也可能是质量受到影响的部分损失,散装货物又可能遭遇免赔率内或免赔率外的损失。共同海损因涉及了船货各方,针对共
部分损失的分类按照损失的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采取合理牺牲措施挽救船、货,这
海损鉴定的工作运输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及其人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残损可判定为“海损”。海损鉴定是由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办理的鉴定项目。
重新积载费用的规定《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十二规定,“如果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则由于各该措施而造成的货物、燃料或货物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可
海损理算师的工作内容我国的海损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的海损理算师负责。海损理算师根据有关方的委托,按照运输合同或海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海损案件。由于理算工作不仅是分摊共同海损
特殊费用的界定和种类按照共同海损的定义,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可见,这里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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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