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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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于今腐草无萤火,终古垂杨有暮鸦。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失业保险的历史发展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失业保险的历史演进失业保险最早见于20世纪初的法国,当时的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建立了由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随后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也建立了类似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开创了世界上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先例。据美国社会保障署90年代中期的统计,世界上一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等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采取强制性制度的要占到四分之三。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开始实行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的起步。1993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保险对象的范围,调整了保险待遇的水平,改变了基金统筹的层次。直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正道:⑴.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将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提高到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调整了缴费比例和给付标准;完善了监督机制。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大多数国家对连续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有一定限制。在管理体制上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有些是由自治机构管理,这种自治机构一般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之间经常保持紧密的行政联系。有些国家已将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合并管理,基层的管理工作尤其如此,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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