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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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区别在于: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参考
单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区别重复保险合同指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与多个独立的保险人签订的多个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只要多个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不影响保险合同
第一个条件是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也不是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投保人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家财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就不会构成重复保险。第二个条
其实,重复保险的构成还需要两个条件。需要增加的第一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
需要增加的第二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里的同一时间并不是说构成重复保险的各项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必须完全一致,而是说各项
重复保险的特点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
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
重复保险的构成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
重复保险合同的概念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
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