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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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药品费用支出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总量有限,必须在维护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发挥基金的利用效率,对在基金支出中占主要部分的药品费用进行控制。采用制定药品目录的办法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是由中国目前医药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的。中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截止1997年,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有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

在药品市场管理中还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不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价格,将参保人员的用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出现浪费,收支难保平衡。

通过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中国公费、劳保医疗从建立初期就对用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从1993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防止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要继续延用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但自1996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调整,部分品种老化过时,同时还存在报销范围不适应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实国情等弊病。因此,需要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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