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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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一)既存状况条款
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参加团体健康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二)转换条款
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如需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三)协调给付条款
为了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制定协调给付条款。
(四)体检条款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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