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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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火灾保险的基本内容

1、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但也并非一切财产物资均可以成为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来加以体现。

1)可保财产

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属可保财产:

A、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船坞、车库等。

B、机器及设备。包括各种机床、电炉、铸造机械、传导设备以及其他各种工作机器、设备等。

C、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压工具,检验、实验和测量用仪器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D、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

E、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如各种原料、材料、备品备件、物料用品、副产品、残次商品、样品、展品、包装物等。

F、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如简易仓棚、边角、不入账的自制设备、无偿转移的财产、账上已摊销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

此外,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也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这种特别约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取消保险单中对该特约可保财产的除外不保;二是将该项目纳入可保财产范围。团体火灾保险中的特约可保财产包括:

A、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邮票、艺术品等。

B、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等,这些财产虽不易遭受火灾并导致损失,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却往往造成巨额损失。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在火灾保险项下承保的财产,它包括如下几项: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2、保险金额的确定

法人团体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一般都以账面为基础确定,但因财产种类不同,其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实务中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分别确定。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团体火灾保险中的主要内容。团体火灾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三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

A、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客户可以任意选择上面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一般而言,法人团体的流动资产通常均分为物化流动资产与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前者表现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后者表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等,保险人通常只负责物化流动资产的保险,对非物化流动资产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因此,在承保时还需要区分流动资产的结构与形态。

然而,法人团体的流动资产在结构与形态方面是处于经常变动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上的物化流动资产均不一定等于出险时的物化流动资产。对此,保险人通常确定两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则被保险人选择: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以此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保险费率的确定

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主要根据不同保险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按危险性的大小、损失率的高低和经营费用等因素制定。我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三大类。

4、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在团体火灾保险经营实务中,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同的,如财产保险综合险承担的责任较宽,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较窄。概括起来,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责任仍可分为如下五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必须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企业自有设备和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管道线路等供应设施。

B、这种损失仅限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危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由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C、这种损失的对象必须是需要通过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财产正常存在的保险标的,如熔炼、冷凝、发酵、烘烤、蒸发等需要通过“三供”设备进行操作的保险标的。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通常要求必须是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在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时造成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只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负责,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非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险标的占全部被施救的际的的比例承担施救费用。

5、赔偿计算方法

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同而所采取的赔偿计算方式也不同。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褥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但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偿应根据明细账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

A、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B、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锋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日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日的保险金额。

对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财产损失,其赔偿计算方法为:若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如若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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