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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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意外全残保险金×0.25%×90天。
相关参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三、投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相对于个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受益人提出给付书面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3、提供经治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