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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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关系1.相似之处。
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
(1)投保人相同。二者的投保人都是单位、组织或团体。一般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绝大部分由投保人负担,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
(2)投保手续类似。投保这两种保险均需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以一张总保险单保障许多人。
(3)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相同。这两个险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都要考虑员工所属的职业类别。
2.不同之外
二者的区别涉及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1)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雇主责任险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特征,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否则,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2)保险金额确定。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当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估算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一定方式估算或按约定的价值确定,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
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责任是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确定的,确定雇主责任险保险金给付时,要考虑雇员的伤残程度和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工资额。
(3)费率确定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4)保险责任期间的差异。
一般而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单生效后的每天24小时均有效,而不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
(5)二者的作用各异。
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应对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或残疾的风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广受青睐。意外伤残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可以减轻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收入减少的压力;意外身故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以应付突然增加的费用,维持生活水平。因此,意外伤害保险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保障。在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抚恤金或救济金。
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员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客观上还起到保障雇主权益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如果雇员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雇主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则雇主应当赔偿员工的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雇主或者想逃避责任,或者无力支付赔偿,或者双方协商不成,雇员的权益常常得不到完全的保护,有时不得不诉诸法庭。出于对个人和劳工利益的保护,法庭判决往往较多考虑雇员一方,由此雇主不仅要支付有关医疗、抚恤、善后费用,而且要负担诉讼费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把雇主承担有关责任的费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可以稳定企业经营,保障雇主免受纠纷困扰、支出额外费用,同时也保障了员工的权益,无疑是一项双赢之策。从根本上讲,雇主责任保险保障的是雇主,替代雇主向雇员支付赔偿金,使雇主免于向雇员支付赔偿金。
(6)从企业福利制度设计角度看两种保险的区别。
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该制度关系着企业人力资源的运用效率,关系着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效益。
企业福利保障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吸引人才、善用人才和发展人才。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健康保险为主体的企业福利保障计划是企业福利制度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是体现企业优越性的焦点所在,并且企业福利中的保险计划也能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高保额意味着高保障,高保障意味着员工个人价值较高,员工受重视程度高。管理先进的企业一贯认为,“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因此专为员工购买了高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养老保险。相应的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享有,可防止其家庭生活水平不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骤然下降,并且保险金与企业应付给员工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不具有替代性,从而保证员工获得周全的保障。
为了吸引人才,企业的各种高薪高福利政策措施粉墨登场,而提供保险也是福利内容之一。根据励德管理顾问公司的调查结果,外资企业高级雇员的未来需求中,保险需求仅次于住房需求和海外进修需求,而排在交通需求和子女教育需求之上,可见保险对于企业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作用。而员工的保险需求不是仅靠雇主责任险就能满足的,必须通过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组成的一揽子员工福利保障来解决。
(7)从保障限额角度看二者的区别。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该员工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有多位员工受伤,每人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总给付金额没有限制。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对个人而言,在保险期限内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个人的保险金额;亦即所谓的“双重限额”。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目前,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如《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第八章—一其他扣除项目”规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综上所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虽然二者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确定、费率确定、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在企业福利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核心的企业福利保障计划能给予企业员工全面的保障,能有效地配合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因此,无论从完善企业福利保障制度角度,还是稳定企业经营的角度看,都非常需要制定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内容的企业福利保障制度。
相关参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二、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残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但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三、投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参照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相对于个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
一、合同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协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