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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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告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海外学者一向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学说。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就是强调,构成该要件的主要标志是客观事实与告知义务者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内容的不统一性。如果两者不相符合,则违反了告知义务。因为告知义务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必须如实地将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告知。在强调客观要件时,其表现形态也是“不告知”和“不实告知”。即,由于告知义务者不将重要情况(客观事实)向保险人告知;或虽然形式上向保险人告知了,但是,没有将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告知,告知的是虚假的或与事实不相一致的情况。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就是告知义务者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方面条件。日本商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告知重要事实,或对重要事项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已知该事实,或由于过失不知的,则不在此限”(第644条第1款)。日本商法把主观 要件规定为,是告知义务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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