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的保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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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告示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中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就本案来看,具备了客观条件,即陈某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具备“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主观条件,因此不属于隐瞒而只能是误告。虽然投保人欠缺文化程度,对自己的病情并不了解,但从案情来看,她应该是知道自己在投保前三个月内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疗的,这一点在投保时她并未如实告知,因此,其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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