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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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传统可保风险条件现实冲突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个结论:传统可保风险条件仅是商业保险经营衡量或判别可保风险的理论条件,并非可保风险的一种绝对的现实条件。只是商业保险经营衡量或判别可保风险的充分条件,而非可保风险的一种必要条件。由此可推知,可保风险条件弱化是现代保险经营的必然趋势。
那么,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理论依据何在?欲探索其理论依据,先要明白保险经营的运行机理。保险作为风险处理的一种方法,是通过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运用数理技术预估风险单位集合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总量,然后在集合中的各风险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摊,以各自的分摊额作为纯保费,并以此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各风险单位实际损失的赔偿和给付。传统保险经营强调风险年度平衡,即本会计年度由包括风险附加保费在内的纯保费构建的保险基金,足以实现对所承保的各风险单位实际损失的赔偿或结付。现代保险经营实践使可保条件弱化,归功于保险经营实践中产生的风险时期均衡的思想。风险时期均衡指在经过一段时期(数年)经营后,再计算承保风险的损益,将年度随机的利润和损失转化为时期内的年平均利润或损失,求得好的和坏的损失经验均衡。保险公司运用风险时期均衡理论审核风险的可保性,拓展了风险的可保性限制,极大地弱化了可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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