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险组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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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保险组织的类型

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和生产者合作保险组织。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是由保险消费者组织起来并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保险的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的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非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

1.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最原始的保险组织形态,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每个社员同时也获得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相互保险社目前在欧美国家仍相当普遍,如美国的同胞社、英国的友爱社以及海上保险方面的船东相互保障协会等。

与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比,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体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

(2)相互保险社无股本,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经营资本来源于社员缴纳的分担金。在相互保险社中,赔偿和管理方面所需要的款项和开支由社员共同分担,社员先交付暂定分担额和管理费,在年度结算时计算出确定的分担额后再多退少补。

(3)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委员会指定一个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主持社务,处理有关保险与社内财务等一切事务。

(4)相互保险社的经营对象是社员,相互保险社并不对外公开营业,其组织规模较小,纯粹为社员服务。

2.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人组织起来、共同经营的相互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很相似,相互保险社通常是按照合作社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因此有些保险学者常常将两者互相替代,其实,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1)相互保险社无股本;而加入保险合作社,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也就是说,社员是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

(2)相互保险社经营资金的来源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额,保险社与社员之间是为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关系终止,双方自动解约。保险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于社员的股金和向社员或非社员借人的基金。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消灭也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因此保险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长久,只要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仍然可以与保险合作社保持联系。

(3)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依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损失分摊,事先并不确定,而保险合作社采用确定保险费制,事后不再补缴。

(4)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

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是美国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组织,它们以州或社区为经营范围。蓝十字会提供住院费保险,蓝盾则提供非住院的内外科医疗费用保险。美国各地共有70个这样的组织,大约2/5的美国人是蓝十字会成员,1/3的美国人参加了蓝盾保险。这两种组织是由医院和合作的承保组织联合向成员提供医疗保险的。

美国的保健团体是一种健康保险合作组织,又称为管理式医疗保险组织,它向成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和保健服务。虽然其重要性不如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蓝十字会及蓝盾组织,但它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是日本办理人寿保险最活跃的合作社,它是根据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的农业合作社法,由农民组织建立的互助组织。互助组织的种类有建筑物互助、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等。社员与基层社签订互助契约,再由部、道、府、县的联合会提供再保险,联合会再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向全国互助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再保险,即转分保,实际上基层社不负有互助责任。费率和条款在全国是统一的,所聚集的资金大部分存人农业合作社系统的信用农业合作社联合会或农林中央金库,或用来购买农林公债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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