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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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调整补提未到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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