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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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人的义务

第一,如实告知义务,原保险人应按照再保险人的要求,将影响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及影响再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向再保险人如实告知;

第二,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再保险费;

第三,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

第四,防灾防损的义务,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第五,原保险人在归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

第六,如因分人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第七,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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