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通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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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通知义务的履行

出险通知义务的履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通知的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获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其通知义务,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合同中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形式中,常见的有邮寄和电报两种,其中的电报通知方式,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有明文规定时,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才受其约束。

2.通知的期限

在这方面各国法律的要求不尽一致:有的规定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5天内,有的规定为10天或2周内。总的说来,在通知期限上,往往是视不同的险种而有不同的时间要求,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只有规定了“及时通知”。实践中,通知的具体期限是具有一定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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