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监管的建议

Posted 主体

篇首语: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监管的建议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完善再保险有关规定。

我国的再保险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修改有关法定分保比例的规定,完善商业分保运行规则,特别是商业分保分入人的偿付能力保证;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原则、分保佣金定价原则;再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监管规则;再保险交易违规处罚等。

2、加大对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监管,落实国家分保政策。

为了改变直接保险公司自留额偏高、国内分保费流失国外的现象,保监会应加大直接保险公司分保政策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另外,可以采取国家适当增资、上市筹资、允许民『日J资本投资等方式增加国内(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及鼓励直接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互惠交换业务进行再保险交易,使国内承保额达到最大。

3、加强对外资再保险主体的监管。

为保护原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我国应加强对外资再保险主体的市场准入和财务监管,主要措施有:在符合世贸规则的情况下,采取较为隐蔽的政策,提高外资再保险主体进入我国的门槛,使真正资金实力雄厚、偿付能力有保证的外资再保险主体进入我国。我国可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有关市场准入的基础上,要求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时,提供等级较高的保险评级机构的资信证明;要求其母国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的偿付能力证明;要求其总公司或母公司提供较高的保证金存入我国银行。加强外资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与国内再保险主体实行同等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指标监管标准;实行同等税务政策;限制外资再保险主体的自留额,使其承保费尽量多地留在国内。

4、改革现有的再保险供给主体.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供给主体.培育再保险市场。

改革中再保公司,提高中再保公司的再保险供给能力和竞争力。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中再保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适当的条件下改造成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引进国外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实行再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建立产险再保险子公司和人身险再保险子公司。规范直接保险市场竞争,对符合条件的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直接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供给。增设再保险经纪公司;在条件较好的城市(如上海),建立再保险交易市场。在适当的条件下,可新设部分商业再保险主体,包括国内直接保险公司参股设立的再保险主体,外资、民营资本设立的再保险主体,形成以中再保公司为主,其他各再保险主体为辅的寡头垄断市场。

相关参考

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实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业务都具有国际性特点,某个国家一国的再保险监管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除了各国对其国内再保险公

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实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业务都具有国际性特点,某个国家一国的再保险监管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除了各国对其国内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以外.国际组织

国际再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国际再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确.对再保险的监管,既不能限制到再保险业的发展,又必须防止因再保险公司营运不良而对原保险公司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为此,国际上根据各自的情况,对再保险采取了不同的监管

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再保险运行规则,并分别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的交易作了规定,但再保险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监管要求。首先,法定分保运行规定相对于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

再保险集团在中国,理论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问题几无研究,实务中是否存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也不得而知。然而,基于以下因素,不排除有保险公司会利用该产品改善财务状况的可能:一是应对监管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

再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对再保险的监管,既不能限制到再保险业的发展,又必须防止因再保险公司营运不良而对原保险公司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为此,国际上根据各自的情况,对再保险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内容和形式。第一种类型是.在内容和

再保险监管的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9.11”事件对全球再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如何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管成为国际保险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不长,目前既存在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

我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

我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从法律规定看,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未就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另外,财政部2005年《企业会计

再保险监管的存在的问题

1、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再保险运行规则,并分别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的交易作了规定,但再保险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监管要求。首先,法定分保运行规定相对于商业分保运行规定较为规范

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运用

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运用在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帮助保险人逃避税收。近年来,国际上再保险发展甚为迅速,财务再保险被认为是新型理财工具,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