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Posted 保险人

篇首语: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然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原则上而言,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之间并不发生任何权益关系。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因此《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此,被保险人仅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依民法之规定,代位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但这一权利行使的效果,是否仍然应该属于原保险人,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2、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根据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推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关系,因此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

这一点于《保险法》第29条更可以获得支持,该条文明确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这一点独立性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也是成立的,譬如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乙再保险人,程序繁琐。对于再保险人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规定。因此出于经济便利,效率原则,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原保险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是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这也体现了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3、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保险法》第29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这体现了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应该根据原保险合同来决定,不论是否办理再保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便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因为再保险的运用对于原保险人而言,虽然有利于增强保险,但再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因此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这充分体现了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再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便是赔偿义务的独立性体现。

相关参考

侧挂车的运行机制

侧挂车的运行机制“侧挂车”是一种特殊的再保险公司,其目的是通过有部分担保的比例再保险合同,给原发起公司提供额外承保能力。它本质上与比例再保险协议无太大差别,只是以一个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在比例再保险协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临时再保合同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1.成数再保险合同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再保险合同有如下特点:1、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人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

成数再保险合同概述

成数再保险合同概述成数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因而属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凡是属于再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业务,原保险人没有固定自留额,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成数安排所承保业务的自留额,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关于再保险合同的说法种类繁多,方式互异。对其本质的主要学说有:1、合伙合同说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分担危险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由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危险分担

再保险的合同条款

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也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明确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于再保险的承保内容,包括项目、条件、手续等,都在再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合同的优势

成数再保险合同的优势成数再保险合同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账务计算简单,节约经营成本。由于成数再保险合同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责任,均按照保险金额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因此,原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分类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

预约再保险合同的运用

预约再保险合同的运用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如有的业务虽然已经列入分出公司的固定再保险合同,但因合同限额低,有时不能满足需要,需将一定溢额另行安排分保。若采用临时再保险合同形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