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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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特点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再保险合同有如下特点:
1、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人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保险业务,分出人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再保险人。
3、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担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责任分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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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是根据保险人本身所承受风险的情况以及自留额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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