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业保险代理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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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多,分布广。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这一角色从主体上讲不是独立法人,经营管理风险低,这使其较保险代理公司(专业代理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按照现行规定,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是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是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是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这就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以深圳市为例,目前全市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只有2家;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则有1320家。2001年兼业代理保费收入近8亿元,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4.75%;而代理公司保费收入仅为0.5亿元,约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在兼业代理业务中,既有行业代理(如铁路部门代理铁路货运险),又有企业代理(如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为各子公司统一代理保险业务);既有单一险种代理(如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通常只代理家财险),又有多险种代理(如银行机构的代理范围基本覆盖了各主要险种)。3、联系主业,发展空间大。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在主(兼)业产品的销售场所、销售对象、销售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因此能更好地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同时,由于是兼业,其业务场地、人员、设备等具有通用性、共享性,因此其营业成本是最低廉的。这些优越条件使兼业代理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也成为保险机构进行市场竞争的一个重点。
3、兼业代理单位有转移风险的客观要求。通过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代理费,这一点与专业代理机构是相同的。但不同之处在于兼业代理单位往往有转移风险的客观要求,即:如果不向服务对象提供某些保险保障,则自身可能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赔偿风险。因此,其主管部门对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十分重视,甚至通过立法或政府法规予以推广。如:199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个人贷款以房产为抵押的必须办理房屋保险。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5月,国家旅游局颁发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明令从9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等等。
4、监管比较复杂。一是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日常管理工作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履行,监管部门难以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动态监管。二是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是以主业的财务、业务渠道作掩护的,但监管机关的稽查只能监管代理保险部分,不能涉及主业,这就形成了监管真空。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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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保险兼业代理人作了如下明确定义:“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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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部分非法保险兼业代理人充斥保险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保费任务的压力下,某些保险公司与大量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导致非法保险代理行为大量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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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2、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人无需出外展业,因此不需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4、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