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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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问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养老保险法中,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具有不对等性。受益人主要享有养老保险权,投保人主要承担缴费义务,而保险人、监管人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社会所有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着养老基金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受益人的养老保险权
养老保险权是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遭遇老年风险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公民的养老保险权,即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养老保险权的取得
养老保险权的取得又称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具体指养老保险受益人享有养老保险权所需满足的条件。一般包括退出劳动领域、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
1.退出劳动领域
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而丧失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因此,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终止了收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取得养老保险权的又一必要条件。各国都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人口平均寿命以及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对退休年龄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在60岁至65岁之间。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3.满足法定退休工龄条件
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工龄的长短表示劳动者劳动时问的长短,为社会积累劳动贡献的大小以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因而也成为确定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权以及享受多少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国关于退休工龄的规定不一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多数国家规定为15年至20年。我国规定,退休职工一般须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公伤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4.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
在大多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都规定缴费年限为取得养老保险权的条件,以防止有的人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才参加养老保险,或为了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而迁入移民。同时,规定一定的缴费年限,使得缴费时间长短不一的人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体现养老保险参加者之问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以激励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和自我保障意识的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明确,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就业,并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退休的人员,可以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就业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其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养老保险权的享有
养老保险权的享有是指依据养老保险法规定的养老受益人可以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20;不过,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的比例还会提高。
二是对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对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但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三)养老保险权的丧失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职工死亡时养老保险权丧失。此外,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权从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之日起丧失。
理论上,立法还可以对特殊情况下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丧失养老保险权的条件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养老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未达到养老保险权享受条件之前已移居境外。
(四)养老保险权的转接
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此时,不仅养老保险权转接,缴费义务也予以转接。《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养老保险权转接作了明确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二、养老保险投保人的缴费义务
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受益人的养老保险权的取得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缴费义务。在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作了统一规定,因此,养老保险投保人缴费义务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在第七章予以一并规定。
三、养老保险人、监管人的职责
保险人、监管人的职责包含两层含义,不仅有职权,还包括责任,只有在权责统一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其滥用。
(一)养老保险人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养老投保人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为养老保险参与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退休人员开具领取养老金或者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养老保险监管人的职责
养老保险的主要监管主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有贯彻实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人员的“保命钱”,全社会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对此,相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和现行行政规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养老保险受益人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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