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灾难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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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人受领寿险死亡保险金的权利,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收益人仍然存活为条件。如果收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没有其他收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是如果收益人与保险人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并且没有死亡顺序的明确证明,就会产生由谁来受领保险金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应推定收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便同时死亡的人之间彼此不产生收益关系。如果推定被保险人先于收益人死亡,则使得保险金可能被受益人的继承人所得,这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相关参考
共同灾难条款内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不是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有第二受益人情况下),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
殷琪玛利条款中有关用语的特定含义1.转轴断裂:其含义是由于转轴断落而造成推进器的损坏,保险人应予赔偿,;但是对于转轴本身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断裂,保险人不予赔偿。2.潜在缺陷:指的是船舶建造中的一种瑕疵,
收益人受领寿险死亡保险金的权利,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收益人仍然存活为条件。如果收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没有其他收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是如果收益人与保险人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
共同出售权条款的案例2006年2月24日,卢森堡国际钢铁巨头阿赛洛(Arcelor)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股东协议》,就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诸多条款中就包括共同出售权条款。该共同出售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条款类型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
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所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考虑,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而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单个词语、条款应当置于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的意思确认其含义。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