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灾难条款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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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灾难条款产生的原因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意外事故而言。例如,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死于一次灾难事故。发生共同灾难,可能出现下列三种情形:1.明确知道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2.明确知道两者为同时死亡。3.无法知道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就第一种情况,保险金如何处理,较为明确:如果被保险人先于第一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应归第一受益人,如果相反,保险合同应作为无受益人合同处理,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由其继承人领取。然而对于第二、三种情况,则较麻烦,容易引起许多法律上的纠纷,为了避免争端,美国大部分州通过了统一同时死亡法案,该法案认定在第二、三种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在无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有归第二受益人。但是,只要稍能证明第一受益人后死于被保险人,此法案就无法运用。因此,为了解决上述复杂的法律关系,保险人设计了共同灾难条款,作为共同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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