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整顿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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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整顿适用的条件

保险整顿适用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的有关资金使用方面(而非其他行为)存在严重问题,构成了违反保险法的表现,即“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保险法)第108条),共有三种情况,涉及到违反保险准备金提取、违反再保险和违反资金运用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保险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只具备一种就可以成为适用保险整顿的合法根据。

采用整顿措施的决定应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就采用保险整顿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经过限期改正以后而没有达到要求会在常规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过核实后做出报告,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分的决定。一般而言,采用整顿程序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偿付能力,仅仅是存在这种危险。关于整顿的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提出复议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并没有行政复议的必要。

整顿一经做出,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首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就保险整顿进行相应的公告,调动社会力量帮助进行监督。其次,要组成整顿组织。在整顿组织的成员中,应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所指定的、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负责人。整顿组织的成员分别来自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公会、保险学专家、保险法专家、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律师等。被整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参与到整顿组织中去。再次,提出整顿方案,具体说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在整顿决定中,除了规定被整顿公司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外,还要明确提出整顿的目标和期限。整顿的目标无非是彻底纠正保险公司现有的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各种资金的合法使用。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整顿期限,但按照纠正违法的时间要求而言,一般应该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较为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1年。整顿期限要以案件的实际需要来计算。最后,整顿程序要突出保险整顿组织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督。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会因整顿而受到影响。现行有效的保险单依然有效,保险公司要承担的债务不会免除,有关展业及投资的活动亦不会停止。应该指出的是保险整顿程序的实施并不剥夺原公司管理人员的职权,只是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现象及时制止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于保险整顿针对的情况是一般性违反金融保险法规的行为,在整顿程序的大多数场合下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状况日益恶化,整顿组织的活动遇到困难,可能是来自客观上的原因,但主要是来自被整顿公司的消极抵抗。

整顿按照整顿方案进行,整顿组织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在整顿期限内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整顿组织有权建议提前结束整顿程序,转为强制接管的行政处分措施的程序。期限届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同样采取这种处理办法。相反,整顿期限内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不仅纠正了违规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与整顿组织积极配合,提出了防止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有提高,证明实现了整顿的目标。这时,整顿组织可以着手办理整顿程序终结的各种工作。这方面工作的内容集中在提交有关保险公司整顿结果的报告上。在报告中要详细地说明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认真地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被整顿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整顿报告要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是必经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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