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退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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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退出的原则世间万物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保险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况且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波及范围广、社会震动大,更是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才能保证退出行为的顺利进行。
1.依法退出原则
保险市场的退出行为必须在相关法律的指引下,保险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下依法有序地进行。这不仅是对市场退出过程的基本要求,还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更是减少负面影响的有效保证。把依法退出原则贯彻到保险市场退出具体实施工作中,实际上就是要既使退出行为本身规范化、制度化,又要同国家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衔接,在法律范围内有序地行动。因此,我国保险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必须遵守《保险法》、《破产法》、《商法》等法律条款的规定,只有这样,保险市场退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市场退出结果也更具有威信力。
2.审慎性原则
在当今社会,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提高,选择保险作为生活保障以及投资渠道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因此,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必须慎之又慎,一旦退出方式不当,不仅会引起民众的信任危机,甚至会给国家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可想象的。可见,在保险市场退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审慎性原则,完全破产和行政撤销的市场退出机构数量不宜过多,频率不宜过快。当保险企业出现问题时,保险监管机构应该进行深入调查,按照等级分类严格划分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等级。对于暂时处于困境或破产风险较小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以达到政府规定的经营标准,实现扭亏为盈、稳健发展的目标;而对于那些严重资不抵债或危害保险市场稳定秩序的保险机构,在调查发现无扶持必要或整改后依旧不达标准时,就要当机立断予以接管并着手开展保险机构退市工作。在保险市场退出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收购、兼并、重组等温和的退出方式,即使必须采取破产以及撤销的退出方式,也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干预中稳妥实施,做好后续的保单赔付工作,快速启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积极安抚保单持有人的情绪,力求将保险公司被迫退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积极配合原则
保险市场的退出行为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即将退市的保险公司、该公司中所有的保单持有人以及与该公司有业务关联的其他公司机构等,又包括参与监督审核的保险监管机构、参与法律执行的司法机构、参与公司资金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工商部门等。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相关的各个机构和部门必须积极协调、主动沟通,以取得互相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保险市场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4.公开透明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涉及到投资者保护、资产处置以及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而这些均与该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保险市场退出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保证公众对财产分配的知情权,从而避免社会大众的猜疑和恐慌心理。公开透明原则是保险市场退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资金清算小组的成立到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再到公司财产的分配,每一个细节和程序都要严格以此原则为指导,由指定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认真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对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对保险公司清算资金的分配情况了然于胸,而这也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市场秩序混乱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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