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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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或称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也往往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因此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理应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公平合理、准确恰当的解释,既要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要维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在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采用不利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格式化。而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另外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均采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对保险合同用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使用,而只是在当事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并且用其他解释原则不能止确解释的情况下才能活用。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相关参考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考虑,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而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单个词语、条款应当置于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的意思确认其含义。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解释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充分考虑了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而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对于格式合同的适用 康宁终身保险“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提供了一种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统一。由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 不利解释原则从不利解释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才有采取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必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合同条款的疑义性,即合同解释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