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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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最关情,折尽梅花,难寄相思。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的特征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
1)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1)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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