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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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得意犹堪夸世俗,诏黄新湿字如鸦。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的主体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内容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法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都做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社会公众利益。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且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能低于2亿元的最低限额。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为此,中国平安单设寿险公司(独立法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又单设财险公司(也是独立法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的义务正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要获得权利是以履行义务和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为他人的利益,或是为自己兼顾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都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财产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可依照保险合同获得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保险人要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以保险合同的订立为前提,其行使则以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为条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之一。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 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其指定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投保人是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请求权是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人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称中介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如签订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代理理赔检验工作等,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一切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保险人承担。但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出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若因代理人的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代理人应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和代理人的业务范围都有所规定。我国保险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类。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 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进行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查勘和理赔等业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其业务只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主要是指营销员。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应取得其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他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洽定保险合同,但保险经纪人并不代订保险合同,仍需投保人自己订立,除非得到投保人的特别委托。但经纪人的洽定必须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故必须在最优惠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而在订立合同之后,经纪人的佣金则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经纪人同样也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其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失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公估费用。

保险公估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独立执行业务。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 人因其能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对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估人除了应精通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及其业务也将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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