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整体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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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考虑,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而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单个词语、条款应当置于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的意思确认其含义。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较之一般合同条款的制订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保险合同解释时,更应注重条款的前后联系和整体的协调。经过解释之后的保险合同,应前后一致,全文贯通,具有整体性。相关参考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解释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或称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也往往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因此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理应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
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所
不利解释原则从不利解释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才有采取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必要。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合同条款的疑义性,即合同解释的不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条款类型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渊源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的一个重要含义是作出对合同拟定方不利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首先适用于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条款,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