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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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 17 . 2 公尺/秒以上的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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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整体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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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客观标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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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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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或称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也往往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因此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理应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

不利解释原则的条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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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解释原则的目的和法理基础(1)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好条款,投保人根本不参与条款的制定,也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同时,由于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相同或相近,使投保人在选择订约对象上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