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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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解释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合同的含义仅限于最终书面合同本身明确表示的内容,法庭永远接受口头证据来解释或说明书面合同条款,但不能用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来修改或否认最终书面合同条款。
(2) 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优于投保单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上的内容。
(3) 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旁注附加优于正文附加,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大写数字优于数码。印刷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先铅印好,然后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对于铅印字体和字体的颜色则不给予优先权,因为它们只是为了强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 取有效解释。如果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为有效解释,一个为无效解释,应当取有效解释,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合同发生效力。取有效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缔约意图。
(5) 若因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则在时间上居后的文件优于时间居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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