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客观标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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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 107 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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