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的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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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在实务上,学者一般将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抽象概括为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三类。

财产权利包括基于财产权利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股权利益、担保利益等;合同权利为依照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法律责任是因为侵权行为、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责任,

也有学者依照保险利益的直观形式,将财产保险利益归结为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

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现有利益,因保险利益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二类。

(1)现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意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2)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如农民因耕种田地而可能获得的收获物。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

(3)责任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2、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其次,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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