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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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一般来说,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当代保险学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而言之,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代理费的支付不应突破国家的有关规定。

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合同是义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①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信也即诚实信用。告知,即对保险代理活动有影响的重要事项的申报。保险代理的诚信原则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缴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③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是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人的利益就应是代理人的利益。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也是根据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

①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变更保险费率或保险条款以及代理业务范围。

②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业务的权利。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所以,在不干涉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状况。比如,一般保险代理合同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人应该完成的最低保险业务量,保险人则有权监督这一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人依据代理合同约定,必须进行的某种行为或不得进行的某种行为。

①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一般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既要考虑代理业务数量,也应考虑其业务质量,即考虑退保率、赔付率等因素,这些因素的考虑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有关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上加以体现和明确。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②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种单证等。

③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虽然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以平等的合同当事人身份签订代理合同,但在代理关系建立的初期,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业务险种及公司的其他事项是完全陌生的。为了更好地让保险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以便积极地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岗前培训;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保险人有义务在代理期限内对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技术技巧训练和法律法规教育。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保险兼业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的规定,即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而作出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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