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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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设立(1)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要求,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两个以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并且合伙人对其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保险代理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赢利情况预测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筹建负责人简历及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代理合伙企业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开业申请报告;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胶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计算机软件、硬件配备情况;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验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时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代理合伙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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