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制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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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制度的种类保险代理人即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一定地区范围和业务权限内,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违反被代理人指示而造成损失时,代理人应对被代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独立代理人制度,是指独立经营的、能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一种代理制度,常见于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独立代理人的职责是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有终止保险的权利,同时享有续保的独占权,并可代为办理赔小额赔款,其佣金从委托代理的保险公司获取。
(2)专用代理人制度,指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的一种代理制度。专用代理人常见于国外的营保险业务。专用代理人的佣金由委托代理的保险公司支付,一般高于独立代理人制度。专用代理人通常不拥有终止保险和续保的权利。
(3)总代理制度,即保险公司与总代理人之间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全权处理保险经营活动。总代理人可以雇佣和训练分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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